宗教裁判所(拉丁語: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),或稱異端裁判所,是由教宗額我略九世於1231年設立的宗教法庭,旨在偵查、審判和裁決天主教會認為的異端。這個法庭不僅對異見者進行審問,還會施行嚴厲的刑罰,包括監禁和處死。
歷史背景與發展
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,異端的調查與處罰通常由主教進行,並交由世俗法庭執行。1179年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開始對異端進行立法,為後來的宗教裁判所奠定了法律基礎。1224年,皇帝腓特烈二世頒布法令,允許對異端進行火刑處決。1231年,教宗額我略九世發布《絕罰通論》,正式設立宗教裁判所,主要由道明會修士擔任審判員。
#### 宗教裁判所的運作
宗教裁判所初期設置於教區,由主教掌握,但由於效率低下,後來改為直屬教宗管轄。1252年,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授權宗教裁判所使用酷刑,以逼供和懲罰異端。這些酷刑包括沒收財產、鞭笞、監禁,甚至火刑。裁判所還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其同夥,這使得當時的社會人心惶惶。
主要的宗教裁判所
宗教裁判所的發展經歷了幾個階段,主要包括中世紀宗教裁判所、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和羅馬宗教裁判所。
1. **中世紀宗教裁判所**:這是最早的宗教裁判所,主要針對迦他利派和瓦勒度派等異端。
2. **西班牙宗教裁判所**:1478年,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要求教宗西斯篤四世准許成立,以維護天主教的正統性。這個裁判所以其殘酷手段而著稱,對異端、猶太人和穆斯林進行了大量審判和迫害。
3. **羅馬宗教裁判所**:1542年,教宗保祿三世成立了羅馬宗教裁判所,這個機構直接由教宗管理,對整個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審判保有監督權。伽利略因主張日心說而被羅馬宗教裁判所判處軟禁。
影響與遺產
宗教裁判所在其存在的幾個世紀中,對中世紀歐洲的思想和文化發展造成了嚴重影響,鞏固了教會的權威,但也留下了深重的污名。1904年,羅馬宗教裁判所改為至聖聖部,1965年再改名為信理部。今日的信理部仍然面對和處理教義挑戰,但已不再使用昔日的嚴酷手段。
宗教裁判所的歷史提醒我們,宗教與權力結合時可能產生的極端後果,也是對宗教自由和人權的重要反思。